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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女子嫁给63岁台湾阿伯 女方出轨夫妻闹离婚

时间:2016-7-5 10:26:12>跟律师谈谈<

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夫少妻因财产分割不当引起纠纷的涉外婚姻案,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反目分财产起纠纷

2009年底,63岁的台湾居民老胡在大陆经人介绍认识了34岁的福清居民何女士,老胡对何女士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不久后,两人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何女士于2010年5月21日赴台湾探亲,待了二十多天即返回大陆,此后,何女士就长期居住在大陆,双方聚少离多,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最终因各种矛盾,诉请离婚。

2010年8月,老胡向台湾的朋友借款新台币300万元(约合62万人民币),在福清向高街购买了两间单元房屋给何女士居住,改善她的居住条件。2012年4月,老胡又向朋友借新台币50万元(约合10万人民币),给何女士开服装店。

老胡表示何女士对自己维系感情的用心无动于衷。老胡说,“2013年的时候,我发生车祸昏迷不醒,小何知道后不仅没有来台湾探视,甚至连一个关心的电话都没有。2013年6月,我回到福清自己套房门口时,意外发现她与其他男性同居生活,她不但没有对自己的不忠行为表示悔恨,还将我赶出家门,并叫他人殴打我。”

对于老胡的说法,何女士解释说,她在与老胡共同生活过程中,他发现老胡有诸多不良恶习,比如经常在外嫖娼、赌博等,她多次劝解老胡不要处沾花惹草,他却置若罔闻。2011年12月时,老胡在大陆多次嫖娼,被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当场抓获,并受到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在,老胡对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但没有认错,还反诬何女士有第三者。

2013年后,两人感情开始恶化,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老胡认为何女士结婚动机不纯,提出离婚,请求按照老胡70%、何女士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福清向高街的两套单位房屋(价值约人民币70万元),按照老胡30%、何女士70%的比例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新台币350万元(约合人民币70万元)。

何女士同意离婚,但对于老胡提出的财产分割意见她提出异议。她说当时购买房产的金额中,有30万是她父母出资,而且现在她父母也住在房屋内,父母还出资1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老胡要求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关于老胡所说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且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这笔债务也仅仅属于老胡的个人债务。

福清法院审理最终达成协议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胡和何女士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双方年龄悬殊较大,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老胡在福清期间,因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老胡诉请离婚,何女士同意离婚,经福清法院院调解和好无果,福清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坐落于福清市向高街两套单元套房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了便于双方的管理和使用,避免今后双方发生争执,根据公平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现因该两单元房屋已合并成一套房屋,双方离婚以后,在分割两单元房屋时,应当要以原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图两单元房共有墙中心线为界进行分割,一人分取一套。老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新台币350万元,因他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福清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福清法院判决准予老胡与何女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福清市向高街的两套单元房屋,其中一间归老胡所有,另一间归何女士所有,驳回老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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