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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东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时间:2013-7-13 10:32:2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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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一审后却说自己是做好事。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引发网友热议的“吴俊东案”,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
  2010年11月23日,被告吴俊东驾驶其父吴秀芝所有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瀛洲村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的正三轮摩托车仍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聪球、胡启明先后摔倒。吴俊东超车2至3米后听见胡启明、戴聪球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吴俊东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聪球、胡启明即称吴俊东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此后吴俊东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吴俊东的父亲和村干部戴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戴某打电话报警,称吴俊东驾车和电瓶车相撞,一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胡启明、戴聪球被送往医院时,吴俊东的父亲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裁判:
  胡启明、戴聪球于2011年3月17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俊东、吴秀芝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2742.70元。6月3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吴俊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秀芝对于胡启明、戴聪球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与吴俊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俊东、吴秀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30日,金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俊东不服金华中院的终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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