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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路边看到一沓百元钞票 却因此损失6000元

时间:2016-7-17 14:39:06>跟律师谈谈<

近日,三名贵州籍男子来到秀山县,合谋设局诈骗他人钱财。秀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三名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不久,秀山市民冉某大清早出门就在路边看到一个装满钱的袋子,本以为是喜从天降,没想到确是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

杨某某驾车搭载汤某某、吴某某来到秀山县城,三人合谋以“丢包”诈骗的方式诈骗钱财。当日7时许,三人在某酒店附近确定冉某为对象后,汤某某佯装匆忙赶路,故意掉了一沓人民币在冉某前面。正在冉某犹豫如何处理时,吴某某弯腰拾起了这一沓钱,并称可以和冉某平分。二人正准备离开分钱时,汤某某突然返回自称遗失了钱财,询问二人有没有看到一沓百元钞票。冉某财迷心窍一时没吭声。汤某某以怀疑二人捡到钱后存入银行卡为由,要求查询二人的银行卡存款记录,骗得了冉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过后,汤某某又称要与吴某某和冉某二人分别单独对证,让冉某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并留在原地等候。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由吴某某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冉某卡内人民币6100元,三人平分,吴某某另分得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律咨询说法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性质问题,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卡,并非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具有透支和小额信贷功能的信用卡。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综上所述,汤某某等三人的诈骗冉某储蓄卡及密码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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