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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的士”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时间:2013-7-17 10:45:01>跟律师谈谈<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只是一种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准入,而非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准入,该资格证书的有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实质关联。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案件详情】
  张强乘坐由李海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行使途中冲出路面,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张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海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因李海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的,保险公司免赔为由拒赔。
  【案件分歧】
  李海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具有驾驶证外,还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李海只具备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理由为:从业资格证书只是一种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准入,而非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准入,该资格证书的有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实质关联,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业资格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免责条款。即免责事由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可不承担赔付责任,否则仍须承担赔付责任。那么,无从业资格是否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国家虽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本案李海有无出租行业从业资格,仅是道路营运运输行政管理调整的范畴,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有效资格”的理解
  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该如何理解?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具有驾驶证外,还必须有从业资格证,即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有效资格还包括出租行业从业资格证。笔者认为,按照常理,判断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通常以驾驶人是否具备国家特定机关颁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为标准。这里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通常情况下应指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保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合同解释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免责条款中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的理解应为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包括从业资格证。
  综上,本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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