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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婚前协议中的忠实义务需要赔偿吗

时间:2013-7-18 9:37:15>跟律师谈谈<

    夫妻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使得双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同意该份“婚前协议”,就应该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后,李某向张某求婚,张某考虑到李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加之又长得一表人才,担心李某日后对自己不忠,便要求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某因出轨导致离婚,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李某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2012年11月,李某被张某当场捉奸在床,夫妻感情就此开始不和。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现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照“婚前协议”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规定,由于“婚前协议”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本案“婚前协议”无效,故不应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份“婚前协议”的约定使得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李某法定义务,但李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愿意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婚前协议 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前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并不是当然无效。笔者认为婚前协议的效力应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以及《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根据该规定,可以判断该“婚前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8条之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在李某违反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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