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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害人仍可再次起诉

时间:2013-7-22 11:56:1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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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2月23日,叶某驾驶粤BXLXXX号汽车在宝安区松柏路路段,与开拖拉机的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汪某受伤,住院治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叶某承担全部责任,汪某不承担责任。汪某共住院治疗32天,于2011年1月23日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1年6月15日,汪某以叶某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848.84元。
2011年8月31日,汪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裁定此案按照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1年10月23日汪某再一次以同样被告和诉讼请求向同一法院起诉,称此前被告与原告商议赔偿事宜因此未参加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某保险向原告赔偿金支付93423.4元。
   
评析:
    本案法院第二次受理原告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得再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法院第一次受理并未对本案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只是因为原告未到庭才做出按照撤诉处理,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是可以再行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法院再次受理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案件的实质是,这些案件在第一次受理时没有进行过实体审理,所以这些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民诉意见》第144条更直接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因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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