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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少年招揽嫖客 冒充亲属敲诈获刑

时间:2016-9-1 17:16:55>跟律师谈谈<

散发招嫖信息,引诱他人入瓮后,打着卖淫女亲属的幌子,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并趁机盗窃。8月2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判处孙某管制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

未满18岁的孙某出生在农村,自幼跟随爷爷生活,因疏于管教,初中辍学后便在社会上四处游荡,曾因在外地宾馆投放招嫖小广告,三次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

2016年1月,孙某网上结识了和他同岁的卖淫女李某,经过预谋,孙某、李某伙同姜某(另案处理)到许昌火车站附近宾馆发放事先印制好的招嫖卡片,实施敲诈勒索。当晚9时,房客刘某打电话联系孙某,孙某安排李某到刘某的房间进行卖淫。半个小时后,李某短信联系孙某,孙某和姜某冒充李某的表哥进入该酒店房间内,以抓捕嫖娼相要挟,并拍照勒索,敲诈刘某3700元人民币、50元港币及手表一块,经鉴定手表价值399元。孙某在离开酒店房间时,顺走了刘某一部价值2984元的平板电脑。事后,三人将所得财物分配。

案发后,李某、姜某迅速被抓获,孙某主动投案自首。警方追回手表一块、平板电脑一部,孙某亲属退赃30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法庭了解到孙某孝顺老人,因家人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错误。李某从小失去父亲,母亲改嫁后常年在上海打工,因缺乏家庭关爱,经不起外界的诱惑,跟随他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二人犯罪时年龄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均较好,应对二人从轻处罚。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中孙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决: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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