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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个人财产的确定,南京一丈夫被判还妻5.2万元

时间:2013-7-26 10:43:5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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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钱物,也不一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近日依据新《婚姻法》,判决一名丈夫将妻子因医疗事故赔偿获得的5.2万元全额返还。
  提起诉讼的小翠今年25岁,2001年嫁给同镇一名年龄相当的男青年。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随后,丈夫瞒着小翠从医院领走了这笔钱。
  在领取了赔偿金后,丈夫并没有将钱交给小翠,也没有用在她身上,而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翠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今年3月,小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在法庭审理中,小翠的丈夫提出,赔偿款里包含有自己的护理费,不能由小翠独得;而且这笔钱现在已经所剩无几,因而不同意将医疗事故赔偿款全部偿还小翠。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新《婚姻法》,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小翠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其所受的精神痛苦众所周知,医院为此所给予的赔偿款理应作为小翠的个人财产。然而其丈夫将此款领回后擅作处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小翠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导致了夫妻反目、感情破裂。现在小翠要求丈夫返还赔偿款,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小翠的丈夫向小翠全额返还医疗赔偿款。
  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翠明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新《婚姻法》的规定。他说,一般人通常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确实也是这么规定的。在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中,也沿用了这一规定,但同时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指定个人财产。
  赵翠明说,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了《婚姻法》。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有个人财产。按照新《婚姻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下五种情况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小翠获得的医院赔偿,正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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