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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5万15个月还了近一半 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时间:2016-10-25 16:57:05>跟律师谈谈<

在日常生活中,因手头紧找别人借钱的事司空见惯,有的不收取利息,即便收利息也只是口头约定。那借钱的人陆续向债主还了部分钱,这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一时还真说不清楚,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少。

万州借钱给朋友救急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结果打了两场官司才保住自己的利益。

朋友间借钱没书面约定利息

家住万州的市民王先生与刘先生是熟人,虽然平常往来不是很频繁,但彼此都有一定了解,且两人通过朋友关系建立了互信基础,只要谁有困难均会出手相助。

2013年7月下旬,手头紧的刘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笔钱,便找王先生借款5万元。随后,王先生通过银行给刘先生转账5万元,刘先生在该转账凭证背面给王先生出具“收条”(实为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先生5万元,收款人刘先生,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

当时,双方基于互信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刘先生每月支付王先生利息1500元。

此后,刘先生也很守信用,在15个月时间里,陆续向王先生支付了2.25万元。

2014年11月,双方为已支付的2万余元发生了争议。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称自己还给王先生的钱是本金,而王先生则称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刘先生支付的是利息。

去年6月,无奈的王先生只好告上法院,向刘先生索要借款和利息。

法院认定还的钱是利息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先生向王先生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在借款时是否口头约定月利率3%,法院认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15个月期间,或是月初或是月末,刘先生基本固定按月向王先生偿还1500元(即月利率3%),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刘先生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陈述,王先生主张刘先生按月偿还1500元系支付利息更接近于客观真实。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3%月利率的事实成立,刘先生辩称已偿还王先生2.25万元系本金的理由,不予采信。

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始终认为自己打给王先生的钱就是陆续还的本金。刘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借款人按月定额还款应认定为利息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之所以呈大幅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借条内容不规范,没有还款时间或利息的明确约定,一旦造成纠纷给法院的审判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承办法官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证据判断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应当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即法官据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接近真实。以本案为例,法官所运用的具体经验法则有:首先,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其次,如果是还本金,每月还款的金额应被借款总额整除。

据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多份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借款人刘先生按月定额还款应认定为利息。定额还款就是每月归还相等的金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认为原告主张还款系利息的证据已达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告知被告对其还款系本金的主张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法官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了解到被告刘先生借钱的目的在于赚“利差”,这一事实可以确认还款应为利息的认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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