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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礼前夜被逼承认出轨 蜜月回来老婆就离婚

时间:2016-10-27 11:32:50>跟律师谈谈<

小胡35岁,杭州人,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说,自己的婚姻碰到了问题,老婆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求分财产。

“哎,在一起一年多了,一点家庭生活的感觉都没有。”小胡说,他跟老婆小蔡是在一家婚介所认识的,两人都到了结婚的年纪,彼此感觉也还不错,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去年10月,小蔡带小胡回家吃饭,席间,小蔡妈妈仔细打听了小胡和小胡爸妈的情况,包括工资收入、爸妈工作、社保、房车等等。小胡虽然觉得有些唐突,但还是一五一十回答了。

听说小胡家在杭州有两套房后,小蔡妈妈就提出,其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学区房,要加上女儿的名字。

小胡觉得很为难,没答应:“这套房子是我爸妈买的,本来房产证上是他们的名字,后来因为我准备结婚,考虑到小孩读书方便,才过户到我名下的。我毕竟没出一分钱,要是加了女方名字,我爸妈心里肯定也不舒服。”

没想到,就因为这事,小蔡迟迟不同意跟他去民政局登记,之后两个月里,小蔡妈妈又多次提起加名一事,但小胡始终没有让步。

今年元旦过后,小蔡终于同意和小胡去登记,婚礼则定在6月18日。

小胡说,上半年自己为了婚礼几乎忙得没停过,订酒店、发请柬、装修婚房……没想到,就在婚礼前一天晚上,还是出岔子了。

“结婚肯定要打扮下嘛,前一天晚上我就想先去做个发型,晚上9点多过去,发型师不在,回来路上倒是正好碰到一个以前认识的女性朋友。 ”朋友问小胡近况如何,小胡便如实说了,包括第二天办婚礼,婚房在哪,装修得如何等等。“ 也都怪我多嘴,后来她说她也要装修,想去我婚房看看,我没好意思拒绝。”

晚上10点半,小胡带着这位朋友到了新房,参观不到5分钟,小蔡、小蔡妈妈和小蔡的一个闺蜜也跟着进来了。

“当时我老婆和丈母娘脸色就不大好看,我朋友在的时候还没说什么,等我朋友一走,丈母娘就爆发了。”小胡说,丈母娘情绪很激动,一口咬定他跟那个朋友在新房里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任凭他怎么解释都没用。小蔡也在一旁帮腔,又哭又闹。

一顿大吵后,丈母娘逼着小胡写下保证书:承认出轨,保证如果以后再有类似行为,男方净身出户。为了作见证,她还把小胡的父母和自己家的五六个亲戚都叫了过来。

小胡说,自己是又无奈又生气:“凭良心说,我真没干什么对不起老婆的事,可那时候已经凌晨四五点钟了,这么多人闹了一宿,她家说来说去就一句话:不签保证书,这婚就不结了。”

考虑到婚礼在即,且自己以后也不可能出轨,小胡最后还是按照丈母娘的要求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若自己今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名下财产(包括那套学区房)全部归小蔡所有。

保证书写完后,在场的人都在上面签了名。婚礼虽然如期举行了,但小胡并不开心,他感觉,小蔡似乎特别看中钱:“婚礼上双方父母给的改口费,她全拿走了,我朋友送的礼金,她也不声不响拿走了一部分。”

之后两人便出发去度蜜月,但蜜月回来,小蔡妈妈又提起房子的事,要小胡去做公证,加上小蔡的名字。小胡不同意,小蔡便从家里搬了出去,还带走了所有的生活用品。

小胡说,现在他还一个人住在新房里,直到上周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老婆已经起诉离婚了。跟传票一起送来的还有起诉状和厚厚一叠共同财产清单,小胡翻看了一下,大到家电家具,小到花瓶、干花、公仔玩偶,小蔡全都算了进去,并要求分割。

“本来我不想和她把账算得这么清楚的,可她把我逼到这个份上,我也不想再忍了。”小胡掰着指头算了一遍:婚前男方爸妈给女方10万块钱用于购买衣服、钻戒,女方拿出5万买了家电,余下5万则自己提走了;装修新房花了50万,钱也都是男方家出的;至于女方带来的各类摆设,他不想分,也不觉得是婚后共同财产

小胡想问律师,这些账,到底应该怎么算?

“说实话,相处一年多了,我和她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同居过一次,去度蜜月的时候她说她在生理期,我也就没碰她。现在回头想想,总感觉自己好像被骗了。”

昨天,我们没有联系上小蔡。但经法院确认,此案已经立案,将于11月下旬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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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小蔡很有点“秋后算账”的感觉,种种会让小胡感觉到有点“骗婚”的情节我们来理理:

一、见面家底问个清

二、屡次威逼要加名

三、大闹签下保证书

四、一声不响礼金拿

五、共同财产混一谈

虽说小蔡妈妈看起来对于小俩口的事情插手了不少,但本身两人事已至此,可能真情不再,徒留算计。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女方带来的各类玩偶,摆设,其实有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小蔡的个人生活用品。如果这些小东西硬要拿出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小胡也不要,那么可以归小蔡所有。而不再需要把这些物品按购入价来标明,要求男方补偿。如果严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来看,如果这些共同财产归了女方,还要补偿给男方物品价值的一半呢。

再来看看婚前男方父母给女方的10万元钱,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需要确定交付当时是否明确该钱款的用途以及交付给何人。

男方父母本意是让女方去购置衣物、钻戒的,也并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女方一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且从常理和实务经验看,用于结婚的衣物、钻戒一般价值比较大,钻戒中也可能包括了男女双方的婚戒等。如果简单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妥,对男方不公平。而女方拿出其中5万买了家电,余下5万自己提走,然后再要求男方分摊家电费用等于默认10万元全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小胡、小蔡结婚登记后就出去蜜月了,蜜月回来后女方重提加名之事不成而从家中搬出,从头到尾也没有发生过关系。到底双方有没有算共同生活过?如果10万元算作是彩礼,是否可以酌情返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然,男方想要在10万元上共同财产上取得话语权,证据同样不能少。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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