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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宁波高新区向某某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案例

时间:2013-8-7 14:53:48>跟律师谈谈<

2012年5月29日下午1:30左右,在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向某某上班途经过四眼锲街路口时,被宫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致伤。

向某某遂被送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颅内积气,左颞头皮血肿,右耻骨上支骨折。2012年6月27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向某某无责任。

向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吴德朝律师。吴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向某某系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工伤。同时,向某某可以向对方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等要求侵权的赔偿责任。吴德朝律师团队帮助向某某进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向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和工伤案件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2013年5月,向某某顺利拿到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款13余万元。但是工伤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外债拖欠过多,已经将企业关门停业,人也不知所踪。但是,向某某受工伤前一直在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向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结算。2013年7月,向某某的工伤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等多个程序,最终在吴德朝律师的努力下,向某某从社保机构得到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款合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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