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来自宁波市宁海县前童镇,在宁波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12年10月18日,邵某的手指在工作中被机器压损致伤。入院诊断为:右拇指毁损伤。
2012年12月28日,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邵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3月8日,镇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每月仅发放700多元)。更可气的是,公司从区社保机构将邵某的工伤待遇结算后,竟拒不足额交付给邵某,邵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无果。
2013年5月,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吴德朝律师。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团队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到第六医院调取了住院病历;到镇海社保机构调取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吴律师团队为邵某起草了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将案件诉至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开庭仲裁审理,庭上,吴德朝律师为邵某据理力争,尽力维护邵某的合法权益。后在劳动仲裁委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邵某各项赔偿款项11余万元。拿到工伤赔偿款项后,邵某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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