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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抚养权反悔,法院是否支持?

时间:2013-8-9 16:02:26>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徐某与妻子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对小孩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给俩人颁发离婚证,其5个月大的婚生儿子随徐某生活,由徐某抚养。过后李某反悔,认为5个月大的儿子需要哺乳,要求变更抚养权,因徐某不同意而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本案?
  法院不该受理本案,理由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其中“已有适当处理时”的理解,笔者认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徐某和李某虽然是协议离婚,但他们的离婚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查。
2、5个月大的儿子尚在哺乳期,他需要母亲的哺育,父母双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来剥夺小孩受哺育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徐某和李某协议将5个月大的儿子跟随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原则规定,民政部门未严格审查其离婚协议,准予其离婚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4、李某应申请发证机关自行撤销或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重新对小孩的抚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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