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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200万元牵连前妻 法院判决:前妻不应担责

时间:2016-11-14 12:35:28>跟律师谈谈<

离婚时,安吉男子陈亮和张萍两人说得很清楚,各自存款债务各自负担,互不相欠。可离婚后,前夫陈亮一笔200万元债务的债主找上门,张萍也一起成了被告。

近日,这起借款纠纷在安吉法院开庭审理。这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万元债务到底该由谁还?

200万元债务缘何而来

陈亮与张萍于1994年登记结婚。陈亮为了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于2011年11月3日向高建国借款200万元。当天,高建国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向陈亮转账150万元、50万元。

出于双方信用,陈亮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月息2.5%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3日到2012年2月2日。双方还约定,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债权人高建国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请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陈亮承担。

已经离婚还被牵连

2013年2月,高建国一纸诉状将陈亮与张萍告上法庭。原来,陈亮因朋友没有及时将周转资金归还高建国,也未能在双方约定之日前将200万元债务归还,仅支付了2个月的借款利息。

而在2012年10月,陈亮与张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均归男方陈亮所有,各自名下的银行贷款与民间借款各自负责归还。

张萍表示,她和陈亮已经离婚,而且两人说得很清楚,债务自负,高建国不应该把她也告上法院。

高建国却坚持认为,200万元债务是在陈亮、张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行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一人承担还是两人分担

夫妻存续期间借的200万元,妻子张萍没有用过一分钱,真的也要一起还吗?

对此,安吉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审理认为,按《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依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陈亮向高建国所借200万元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因此,安吉法院判决,认定200万元借款系陈亮个人债务,张萍对此债务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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