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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男方赖账

时间:2013-8-13 11:16:46>跟律师谈谈<

   张先生和汪女士于2010年1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但张先生需在半年内补偿汪女士135万元。双方分手后,张先生按约定,先后四次通过银行向汪女士汇款20万元。剩下的115万元迟迟没有支付,汪女士多次催讨却屡屡遭拒。汪女士只好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支付拖欠的补偿款115万元。
  张先生却坚决不肯支付,说离婚协议所得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离婚时以为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产生了重大误解,所以在协议中做了分割。另外,离婚后,已经多次支付给汪女士钱款,共同财产部分已经全额支付,故不存在另外的支付款项。
  闵行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却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事实依据,难以采信,张先生理应按约履行给付钱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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