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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水仙被当成韭菜偷走 事后中毒谁担责?

时间:2016-12-18 10:32:06>跟律师谈谈<

近日,“知乎”上有个很火的帖子,一位网友叙述了他遭遇的邻里纠纷。邻居一位老太偷割了他种的洋水仙,当成韭菜包了饺子给孙子吃,结果孩子中毒住院。后来,老太一家上门要求该网友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这让他很不解。

像该知乎网友一样,邻里之间常会因为一些矛盾产生纠纷,使人烦恼,也不知如何是好。近日,记者也接到了一些关于“邻里”的咨询:小区流浪狗咬伤他人,谁来承担责任呢?邻居开办培训班,导致单元楼的防盗门一直敞开,我有权要求其停止办学吗?邻居在楼道间堆满杂物,差点被绊倒,我是否能要求他清理?

邻里纠纷有哪些法律可依?邻里纠纷案件通常是如何处理的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进行解答。

小区流浪狗咬伤他人 谁来承担责任?

市民陈女士来电:我家居住的是封闭式小区,平时养狗的人挺多,最近还看到大型犬在小区出现,在喂养时还吸引了一只流浪狗,大犬主人经常分香肠等狗食给流浪狗吃,时间久了,流浪狗经常待在小区里,请问小区有禁止养犬的规定吗?如果万一有人被咬,有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伤害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法律要求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在小区内养犬一般是区别对待的,根据《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个人根据需要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观赏犬、导盲犬、助残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对于犬物致人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妥善监管好动物,如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洋水仙被当成韭菜偷走,事后中毒谁担责?

市民徐先生来电:我在网上看到“知乎”网友抱怨的这个新闻,说一位老太太把洋水仙错认成了韭菜,未经允许,私自到邻居的院子里偷割洋水仙,包了饺子,最后导致孙子食用后中毒。随后,老太太竟然上门要求房主赔偿。对于食用洋水仙中毒的后果,洋水仙的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那么,老太太有没有私闯民宅和盗窃的嫌疑?

在私人院落种植并不违法 偷食者自身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住宅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院落及植物属于房主私人所有。《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太太未经允许私自到私人院子里偷割洋水仙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了房主的财产权。另外,老太太未经房主允许就闯入院子,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显然,私割洋水仙过错在于老太太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房主有权要求老太太因其过错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洋水仙属于常见的观赏性植物,在私人院落种植并不违法,而且种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的结果,系老太太偷割洋水仙并让小孩食用的行为,所以老太太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洋水仙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洋水仙

洋水仙,又名黄水仙、喇叭水仙,是石蒜科、水仙属植物。由于洋水仙是温带性球根花卉,喜好冷凉的气候,忌高温多湿,生育适温为10~15℃。在我国南方不易培养开花球,每年均由国外进口球根,经短期培养而开花,开花观赏后即可废弃,来年再购买球根栽培,部分枯萎后保存合适的种球来年可再次萌发。原产于地中海沿岸地区,法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地。

邻居在楼道间堆满杂物 该怎么阻止?

市民赵先生来电:我家住在老小区,一层一户,一些邻居把闲置杂物都堆放在楼道里,还有些邻居把自行车也停在楼道里。我们家的楼道照明灯又暗,我家老人有次晚上上楼,差点被杂物绊倒。跟邻居说了很多次,但是他们舍不得丢。物业也说不能上门强行清理,我该怎么办?

杂物已经影响他人出入

有权要求物品所有人清除杂物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属于同一幢楼业主共有部分,从相邻关系而言,楼道的使用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赵先生反映部分业主在楼道上放置杂物已经影响他人出入,且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赵先生有权要求物品所有人清除杂物,恢复原状。物业也可提前书面公告,告知物主自行清除楼道杂物,届满未清除视为无主物,将由物业统一清理保管,以促进物主自行清理。

二楼开办培训班 四楼业主有权制止吗?

市民张女士来电:我家住在瓯海一小区的四楼,前两天,二楼的邻居办起了一个培训班,每天晚上五点多后,有几十名学生来她家里上课。我们家楼下是防盗门,现在因为学生、家长来回进出,这个门一直开着,我觉得很不安全,请问我有权向邻居提出制止这样的行为吗?

超过住宅的普通使用功能

相邻业主有权提出停止办学要求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现二楼邻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的培训班,人员进出频繁,超出了住宅的普通使用功能,增加了安全隐患,且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影响了其他本幢楼其他业主的权利,相邻业主有权向二楼邻居提出停止办学的要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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