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次股权转让中没有考虑到应有的风险,做了别人的名义股权受让人。本来认为大家心理都清楚,没有多大的风险,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谁知,后来由于真正的股权受让人只支付了本金,而没有支付利息,王某变成了诉讼中的被告。
由于当时也没有书面的证据留下,一审作出了对王某不利的判决。在判决中鼓楼法院不仅支持了原告方的利息请求,还支持了逾期利息的诉请。经过缜密的分析,本律师向王某提供了法律分析意见,认为在利息方面上诉成功率不高,但也要提起上诉,但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改判的可能很大,应把希望点放在这上面。后来在二审中,本律师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逾期利息背后的法理基础,终使二审法院结受了律师的观点,对这一诉请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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