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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猥亵少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13-8-29 10:49:44>跟律师谈谈<

    申请人:胡某某,, 年月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猥亵少女一案。于2012年 月 日被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申请人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母亲,向贵局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是胡某某。申请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今年只有17岁,系未成年人、属在校学生,现读高中一年级,学习成绩优异,一贯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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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本案系其一时冲动所造成,主观恶意小,事发后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好,其已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忏悔,现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父母已主动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4、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采取强制措施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要求尽量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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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其中,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且“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5、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陈某某遵守有关规定:①保证不离开本市;②保证随传随到;③不干扰证人作证;④不作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行为。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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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能充分体现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同时,申请人愿配合公诉机关、教育部门,对陈某某开展帮教工作,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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