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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3年取走雇主近90万 法院判保姆还55万

时间:2017-1-14 10:38:26>跟律师谈谈<

宁波一对年迈的夫妻因为行动不便,将自己的存折和储蓄卡交给住家保姆自取自支,用于支付家庭开销和保姆工资。到老先生临终前,夫妻俩的子孙却发现保姆在3年时间里,从老人多张卡内取走了近90万元。

这90万元到底是开销还是侵占,雇主家人与保姆在2年时间里提起了4场诉讼,近日宁波中院二审判决,保姆应在已返还35万元的基础上,再返还雇主家人20万余元。

3年里取走了近90万元

这对老夫妻住在鄞州,都80多岁,年迈多病,丈夫姓张,跟妻子陈某育有三子二女,子女们都已各自成家。由于妻子失去了行动能力,张某先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妻子。但随着年纪增大,很多时候张某感到即便是很小的事情他也力不从心,于是在2012年年底,他又请了一个住家保姆,负责护理妻子以外的家务活。

这个保姆姓朱,50岁上下,看起来十分能干。由于行动不便,也是出于对朱某的信任,张某先后将家里的存折和储蓄卡都交给朱某保管,由朱某自行从银行领取保姆费和他们夫妻俩的日常开销。

2015年5月,张某夫妻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因担心自己不久于人世,张某让子女查看家中的财物情况,“结果我们回家一看,发现家里的储蓄卡、存折以及一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一名张某的家人说。

经过清点,张家人发现老人的银行账户内少了近百万元,同月他们3次报警,要求朱某返还张某夫妻的存折和其他物品,通过交涉,最终朱某只返还了35万元。

保姆说是老人赠予她的

张某在前年6月去世,去世前,张某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载明,他生前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由其中的一个儿子、一个孙子和一个孙女继承。

由于朱某拒绝返还剩余款项,前年张家人两次将朱某以侵占罪告上法庭,但最终都以证据不够充分为由撤诉。2015年年底,张家再次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返还扣除保姆工资和老人生活费以外的不当得利共计37万余元,但朱某称,她刚到张家来做保姆时,张某曾与她口头约定,家里每月生活费3000元,工作三四个月后,每月生活费增至4000元。她每月的工资是8000元到9000元,另一名保姆的工资起初是每月4000元,2013年下半年起增至每月5000元。扣除这些费用后,其他款项均系张某自愿赠予她,她无须返还。

张某为什么要赠送大额款项给她,朱某称,主要是张某认为子女不孝。“2014年,他曾跟我提过想撤销遗嘱公证,但被我阻拦了。”对于朱某的说法,张家人当庭出示了一份录音光盘,在录音里张某很清晰地表述,他和妻子一共雇用了2个保姆,其中朱某的工资是4000元,另一个保姆的工资是5000元,没有提到赠送的事宜。但朱某说,这份光盘是张某在子女胁迫下所做的陈述,她不认可。

法院判决保姆要还55万元

庭审中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朱某到底在张某夫妻的银行账户里取走了多少钱。这跟朱某在张家工作的时间有关。

张家人认为朱某取款时间应从2012年年初起算,但法院调取了取款记录,发现朱某最早代签取款的时间为2012年年底,最终认定朱某取款应从2012年年底起算,在2012年年底至2015年5月份期间,朱某一共在张某夫妻账户内取走了近90万元。

对朱某主张支取款项扣除工资及生活开支外均是张某对她的赠予,法院认为,朱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一点。且张某在未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将大额款项赠予他人,也未通知继承人,有违社会的认知及常理,因此对于赠予一说,法院不予采信。

因朱某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法院认为,朱某支取的款项中扣除工资及生活开支外,都属于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张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朱某返还。

法庭酌情认定张某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为每月3000元,2012年年底至2015年5月,张某夫妻家庭开支共计8万余元;此外2名保姆的工资共计25万余元,扣除这些费用,再加上朱某已经返回的3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还应返回张某家人2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于去年4月提起上诉称,这20余万元并未落入她的口袋,而是为张某家人支付了日常开支,但却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近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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