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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介伪造卖家签名 2万佣金没拿到反被罚5万

时间:2017-1-22 14:36:49>跟律师谈谈<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说假话提交虚假证据,后果很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加大了处罚虚假举证行为的力度。深圳两级法院近期又对8人(含法人)实施司法拘留或者罚款措施,涉及八宗案件。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8宗典型案件。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深圳全市法院系统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本次公开发布的8宗案例涉及不同的纠纷类型,均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和高发的案件类型,对诉讼参与人的警示教育意义重大。8宗案例有4宗已经执行终结。尤其是此次通报的案例八,对证人作了处罚。

案例一:用人单位伪造员工劳动合同签名 罚款9万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5页中吴某的签名为假冒,且该合同的印刷特征和骑缝章印文盖印反映了该合同存在换页现象,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警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二:债主隐瞒借款人已还款事实 被罚1万5千

韦某与郑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韦某主张郑某、杨某向其借款12万元,其2016年7月5日向郑某转账12万元,被告郑某辩称当日其已将12万元转回至原告韦某指定的收款人朱某账户,借款并未发生。原告韦某否认其认识朱某,表示该笔转账与其无关,后法院查明原告韦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多笔银行交易往来,法院就此询问原告韦某时,其改口承认认识朱某,被告郑某转给朱某的12万元其已收悉。原告韦某隐瞒上述12万元转回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房产中介伪造卖方签名索佣金 被罚5万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孟某支付佣金2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有“孟某”签名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孟某对该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检材《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落款承诺方处“孟某”签名字迹不是孟某书写。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索取中介费用,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四:隐瞒名下账户及被抵押房产 被告被处罚1万元

袁某诉刘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在明知收款账户系其本人名下账户,被抵押房产(某花园B栋B1-605号房屋)系其名下房屋的情况下,在答辩意见和当庭询问中均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导致法庭庭后花费大量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合同金额12万变112万 篡改者被拘留5日罚款1万

康某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查明原告康某伪造重要证据进行提交,将其代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公司深圳某移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的合同金额由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并篡改了相应的全部分次付款款项金额。康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员工伪造离职证明及社保购买委托书被处罚3万

祝某与某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查明祝某利用曾经以某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代理案件所准备的身份证明材料,主张其与某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祝某为证明其主张,又伪造了其与深圳某真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购买社会保险协议书》及《离职证明》,虚构其在2014年3月7日从该公司离职并委托该公司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因祝某存在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祝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七:未经员工同意 用人单位私自加入考勤表内容被罚10万

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与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二审查明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考勤表》中“含午餐、午休、晚餐2H”的内容系在果某签名后私自添加,但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并未主动告知上述内容系其私自事后添加的事实,甚至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调查时坚持主张上述内容并非事后添加,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八:到底向谁借款 证人出尔反尔被罚2万

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山、廖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332.5万元,向其归还利息110万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被告承认确有上述收、付款行为,但辩称其与原告并无借贷关系,真正向原告借款的人是案外人雷某,其只是他们之间的“过账人”。为此,被告除提交向雷某的转账记录外,还向法庭提交了雷某为其出具的多份《声明》、《证明》等书证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雷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雷某的整体表现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具体体现在:1、庭审前,证人雷某给两被告出具多份《声明》和《证明》,均明确称是其向原告丈夫廖某红借款,廖某红同意并付到被告陈某山账户,由被告陈某山转账给她;2、庭审时,面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及法院的多次反复询问,证人雷某又称当时原告丈夫廖某红并未答应其借款请求,认为其仅与被告陈某山有借贷关系;3、庭审后第二天,证人雷某即向法院提交一份《修改笔录的说明》,全面推翻当庭作证的证言,又改称其是向原告丈夫廖某红借款;4、庭审后第十天,证人雷某再次向法院提交一份《向法院申报材料》和《借据》,证明其是向被告陈某山、廖某香借款,且其借款金额又与最初及庭后第二天陈述的金额不一致。综上情况,证人雷某作为诉讼参加人,“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不诚信行为已构成虚假证言,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妨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雷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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