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夫妻本应相互关爱白头偕老,然而家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的范某却无视《婚姻法》规定,对共同生活多年现身患重病的结发妻王某置之不理,被妻子王某诉讼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近日,该法院依法对该该请求进行了审理。
王某与被告范某1987年8月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倒也恩爱。夫妻分别于1988年8月生育长女,取名范某丽;1990年4月生育长子,取名范某刚;1992年3月生育次子,取名范某强,三子、女现均已成年。为缓解家庭压力,给子女提供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被告范某于1998年6月份离家外出做厨师,但出门不久,即与家中联系减少,关系冷淡,直至常年在外且不向家中提供经济支持,王某忍辱负重把子女养大成家。
2011年11月,原告王某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及急性左心衰入住界首市人民医院,经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及急性左心衰。医生建议必须维持血液透析,隔日一次。原告血液透析的费用为每次450元,其中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405元,个人负担45元,每月按15次计算,个人负担共计675元。现在原告王丽侠的日常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范某于2012年4月9日在界首市公安局泉阳派出所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但办证期间也未回家探望王某。
2013年6月12日,王某无奈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每月负担其治疗费用2000元。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范某每月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系合法的夫妻。现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身患重病,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范某有义务支付给原告王某一定的医疗费用。但原告王某请求判令被告范某每月承担2000元医疗费用,要求过高,并且原、被告的三个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对原告也有赡养义务。故酌定被告范某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医疗费3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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