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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绿化带中“方便” 遭遛狗男子猥亵抢劫

时间:2017-2-6 17:02:59>跟律师谈谈<

男子凌晨遛狗时途经某小区,见一女子正蹲在某楼栋旁绿化带中解手“方便”,一时起了歹念,竟上前阻止其拉上裤子意欲猥亵。被女子极力反抗并咬伤手指后,又夺取草地上的拎包逃离现场。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4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张伟遛狗时途经静安区新闸路某花园小区1号楼,看见女性被害人李丽正蹲在楼旁绿化带中解手,竟起了歹念。李丽突然感到有危险,随即拨打丈夫胡某的电话并求助。

张伟乘李丽还未起身之机,突然上前捂住李丽嘴巴,用手阻止其拉上裤子,意欲猥亵。李丽极力反抗并咬伤了张伟的手指。此时,闻讯而来的胡某赶至1号楼边并大声叫喊。张伟见情况不妙,夺取李丽放置在身边草地上的黑色皮质COACH牌女士拎包后,逃离现场。胡某见此情形紧追不舍,张伟无奈在逃离途中将抢来的拎包丢弃。

胡某在追赶途中不慎摔倒只能放弃,并折返找回了被抢的拎包。经查,被抢的拎包内有COACH牌女士钱包一只、130元现金、银行卡等物。经鉴定,上述拎包和钱包分别价值1941元和847元。

2016年1月4日16时许,张伟在静安区胶州路一酒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庭上,张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张伟当庭认罪,且在强制猥亵犯罪中,暴力程度较轻、持续时间短、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在抢夺犯罪中,涉案财物均已被被害人寻获,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因此对张伟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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