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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半路离婚,对无过错方如何赔偿?

时间:2013-10-7 14:19:26>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柴某与王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为了照顾家庭并支持柴某开拓事业,毅然放弃老家的工作,来到杭州相夫教子,操持家庭,并靠打临工来贴补家用。在王某默默的支持和帮助下,柴某事业上慢慢有了发展。2006年,柴某离家出走,与第三者马某同居。2009年,柴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找到本网站胡律师,向有律师哭诉其不幸遭遇。经过了解,胡律师得知二人婚后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居住的房屋还是柴某母亲名下的四十多平方米的老房子。也就是说,本案王某面临的一个残酷的现实:年轻时为了家庭付出了一切;到了人老珠黄时,却被丈夫抛弃,净身出户,流落街头。

律师解析:

     针对王某的实际情况,律师建议王某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第46条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困难补助。但如果想要法院支持其请求,需要王某收集相应证据,证明柴某存在重婚的事实。经过律师指点,最终王某找到了证人证明柴某与马某在杭州某处同居的事实,并到马某老家了解到,二人已于2009年在马某老家办理酒席,并得到酒店方的证实。柴某重婚的事实铁证如山。

案件结果:

      柴某在法庭上面对王某方提供的相应证据,最终同意支付王某15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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