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小孩出生时要求医院将出生证上小孩的名字随妈妈的姓,不想,其丈夫李先生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没有经他同意,把小孩的名字写随母姓,已经侵犯了其给新生儿子的命名权,要求医院道歉并重新签发出生证。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三个理由:一、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小孩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可办理发证。医院出具出生证是根据张女士携带其丈夫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到医院办理申领手续,医院遵循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女士出具了《郑重声明》后才签发的,程序和手续没有问题,医院在签发过程中没有过错。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医院依张女士的申请,按照卫生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签发“张小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未违法。三、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其与张女士已经协商一致将儿子取名随父姓的主张,经审查,医院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向该院所发出的法律意见书明确告知:“除非张小雷的母亲张女士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张小雷的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其姓名变更手续……”,可以反映出张女士与李先生在儿子命名的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医院按规定没有受理李先生变更小孩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李先生请求将儿子更名的诉讼请求应向张女士主张。李先生主张医院侵犯其对儿子的命名权,理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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