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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山地自行车在网吧被盗网吧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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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江西南昌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9-4 9:48:54

请问我的山地车在网吧掉了,网吧是否要赔偿我们的损失?就是我们在网吧上网,而且并且还叫网管帮忙看管,车子掉了,网吧说没得责任,请问网吧是否有责任赔偿车子的费用?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网吧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你在网吧上网,是一种消费行为,你叫网管帮忙看管山地车,网管答应,你们之间达成临时保管协议,于是网吧基于其经营行为而产生了保管义务,因其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使得你的山地车丢失的,你有权请求网吧赔偿。当然,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只是基于你在网吧上网而产生的网吧的一种附随义务,所以你自己也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网吧有专门停车棚,可以认为保管山地车是网吧服务的内容之一,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网吧赔偿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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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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