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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拆伙未清债 供货商齐讨货款获支持

时间:2013-10-16 10:17:32>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五个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在饭店经营过程中未经拆伙结算就终止了合伙,后五位供货商多次找合伙人追讨货款,五个人合伙人均以其拆伙为由不全部付款,为此,五位供货商将饭店的五个合伙人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生支付所欠菜款67712元;向原告王桂支付所欠鸡蛋款1630元;向原告宋增支付所欠干货款47000元;向原告鲍美玲支付所欠鸡款、羊肉款共计6652元;向原告潘桂支付所欠冷库货款2984元;向原告闻媛媛支付所欠鸡鸭、鲜兔款共计30419元。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合伙经营一家饭店,2011年8月左右,五人未经拆伙结算终止了合伙。饭店营业期间,多次在原告陈生处购买猪肉、牛肉、酒、蛇、甲鱼,2010年4月17日,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共同向原告陈生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欠猪肉款9700元;2012年3月2日,经结算,被告又欠原告陈生猪肉款6503元;2010年4月18日,上述五被告再次向原告陈生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欠牛肉款12170元,其中2011年1月11日付现金1000元;2010年4月17日,上述五被告出具欠鱼款380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陈生,其中2011年1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1年8月4日付款6000元;2011年12月18日该饭店出具欠甲鱼、蛇款90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陈生;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该店共在原告陈生处买酒17次,共计欠款9339元未付。综上,五被告共欠原告陈生菜钱67712元。在该店经营期间,曾多次在原告王桂处购买鸡蛋,2011年12月18日,经结算,共欠原告王桂鸡蛋款1630元未付;从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8月13日,该店共欠原告宋增干货款47000元未付;该店经营期间,欠原告鲍美玲鸡款5600元,欠羊肉款1052元共计6652元未付;该店经营期间,共欠原告潘桂冷库货款2984元未付;该店经营期间,分别于2010年4月17日出具欠番鸭、鲜兔款6000元、2011年12月18日出具欠鸡鸭款24419元的欠条给原告闻媛媛。另查明,该饭店为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五人合伙开办,其中曾美平占23%的股份,赵敏敏占23%的股份,黄小萌占23%的股份,揭利利占15.5%的股份,张燕占15.5%的股份。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曾美平、赵敏敏、黄小萌、揭利利、张燕合伙开办的饭店向六原告等人买菜,六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方提供货物后,被告方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金额的货款。因此,对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美平、赵敏敏在出具的欠条上及庭审中均提出其在合伙中所占股份比例,要求按所占比例承担债务,属于该合伙的内部分配问题,不具有对外对抗效力。因此,对被告曾美平、赵敏敏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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