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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被判无效 赠送房屋被判返还

时间:2013-10-21 11:16:29>跟律师谈谈<

【案例回放】
   刘红、易志伟夫妇已年近七旬,易强为长子,其与前妻生育儿子易刚,在袁州区由二老照顾。2008年4月易强与李敏结婚,生育儿子易宏,三人在山东省泰安市生活。2008年4月,二老在宜春市认购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款为19万余元。
   因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为缓和矛盾,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易刚的户口在成年前留在易家,二老和易强夫妇断绝关系、互不往来,一次性支付李敏43万元,上述93平方米的商品房给小两口。
   2012年7月,诉争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为两被告共有。期间二老出资装修房屋并入住。2013年双方再次爆发矛盾,李敏向二老主张房屋所有权,二老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先天性关系,不可依协议随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既免除了二被告对易刚的法定抚养义务、又免除了对二原告的法定赡养义务,协议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道德,属无效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两被告依据无效《协议书》取得的房屋和43万元,应当返还两原告,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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