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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5人制贩“地沟油”案公开宣判 主犯获刑11年

时间:2013-10-21 11:21:52>跟律师谈谈<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17日对湖南首例制售地沟油至5个省9个市的案件公开宣判。主犯吴长松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另有14名同案被告获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240万元不等。

  常德市公安局介绍,2012年7月,常德警方联合省内及山东、湖北等地公安机关,摧毁了一起涉及5个省9个市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现场查获“地沟油”成品、半成品200多吨,并捣毁生产、收购环节所有窝点。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长松利用被告人周若飞、梁道凌、余正秋、陶小阳、武汉六合食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所谓“食用油”,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向平、吴长青、张桂华等14名同案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处8万元至240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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