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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非法集资17亿被判死缓

时间:2013-10-24 8:54:05>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案发前气质高雅、出手大方

  俏丽形象曾出现在城市宣传片中

  据了解,顾春芳出生于常熟市碧溪镇,曾在碧溪供销社百货柜台卖过化妆品。因长得漂亮,又能说会道,业绩远超同事。几年之后,顾春芳辞职,去做模特,有“常熟第一美女”之称,其照片还登上了当地宣传画册。十多年前,顾春芳还参与拍摄过一段常熟城市宣传片,成为常熟城市宣传中的“形象代言人”。在很多债权人的印象中,顾春芳全身名牌,“气质高雅、出手大方”。

  工商资料显示,顾春芳名下的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8年9月3日成立,经营水泥、金属材料、润滑油、化纤制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机电装备、缝纫机及配件、五金、交电、工艺品销售。顾春芳是法人代表,出资900万元,其弟出资100万元。此外,顾春芳在常熟市中心虞景文华广场拥有一家“世界名品”服装店和一家“芳集”高档美甲店。

  2012年3月,常熟当地论坛曝出大量网帖,称当地“第一美女”顾春芳在常熟拥有的“世界名品”服装店和“芳集”美甲店都关门大吉了。2012年3月16日,常熟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该案,在掌握了相关犯罪证据的情况下,3月22日,对顾春芳涉嫌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上网进行追缉。3月27日晚,在上海警方协助下,常熟警方在上海将顾春芳成功抓获。

  2012年3月29日,江苏常熟市公安局披露,顾春芳失踪后,曾有去过新加坡的出入境记录,后又回到上海。3月27日晚,警方在顾春芳上海的租住地将其抓获,抓捕过程中,顾春芳有自残行为,没有生命危险。2013年6月25日,苏州市检察院对顾春芳提起公诉。

  2011年至今年7月

  全省803人因非法集资获刑

  昨日,江苏省高院副院长周继业表示,从2011年到今年7月,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犯罪判决生效的814人中给予刑事处罚的共80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407人,占总数的50.7%,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共89人,占总数的11.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的共307人,占总数的38.2%。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适用和赃款赃物追缴,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2011年到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从集资方式看,呈现多样化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非法集资依靠亲戚朋友“口口相传”,有的采取“拉人头”主动上门游说,有的召开推介会进行推销,还有的以基金投资、“电子黄金投资”等名义进行“网上销售”,传统手法与网络科技并用、合法与非法混杂。在资金流转方式上,有的自行办理,有的委托银行代理,还有的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

  受害者都是些什么人

  主要是困难群体

  也涉及少数领导干部

  据省高院统计显示,集资诈骗受害对象,呈现两极化特点。受害人员主要是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农民和民工、无业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个案中,有不少参与人员是有一定经济基础、懂一些经济常识的各类实体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房地产公司老板和建筑包工头。特别是一些信用相对较好、收入相对稳定的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学校教职人员等群体包括少数领导干部也参与其中,社会影响极坏。

最惨的受害人

  被人骗了21万倾家荡产,她杀夫后自杀

  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司建华为偿还前期集资所欠巨额钱款,单独或伙同马国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稳健一期”、“快速一期”等投资项目,通过公开宣传形式,向172人销售上述投资项目,并将其中的1928.22万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购买汽车以及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至今未能归还。马国山共参与诈骗资金868.06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司建华还为弥补前期亏空,与巫山铁矿公司接触,明知其虚增资产报表数据,仍认为巫山铁矿公司具有投资价值,与其签订股权销售协议,吸收105人购买巫山铁矿公司的股权,非法吸收资金2174.2万元。被告人司建华将吸收资金中的1600万元汇到巫山铁矿公司,其余钱款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及公司费用。

  该案被害人之一吉美兰因被司建华骗取21万元后,家庭生活困难引发矛盾,采用喂食安眠药、毛巾收勒颈部等方法将丈夫杀害,后自己服用安眠药自杀因被他人发现而获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司建华、马国山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司建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建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司建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国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公检法加大打击力度

  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需要并案审理的,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本人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而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山东巨能电力集团等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集资款除归还部分利息外,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亿余元不能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春芳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顾春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顾春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律师评述】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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