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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少年无钱上网 抢劫卖淫女皆获刑罚

时间:2013-10-29 15:01:59>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抢劫罪一案,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浦北县两名花样少年因没有钱上网花销,竟想到借“招妓”为名抢劫卖淫女,因事实成立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发生在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在浦北县小江镇一旅社402房间内,因没有钱花而合谋抢劫。被告人陈某广提出抢劫失足妇女,韩某峰表示同意。随即陈某广便用房间内的电话联系张丽,以需要“特殊服务”(指提供性服务)为由,将张丽骗到402房间。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两被告人在假装与被害人谈价钱的过程中各拿出一把牛角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了被害人手提包内的一台手机和20多元现金,所得现金当晚即被两人上网花完,被抢手机第二天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个绰号叫“大炮”的人,所得的赃款也已被两人花费完毕。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广于2013年2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被告人陈某广事前与韩某峰共谋抢劫、案发时积极参与抢劫,在本案中是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在本案中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峰是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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