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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精神异常跳楼致残 医院安保不力被判赔7.2万

时间:2013-11-9 15:49:48>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对待特殊病人就医,医院除了正常的救死扶伤,还要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河南省郑州市某医院一位精神异常患者跳楼致残,家属告医院安保不力诉赔偿。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45岁的黄女士出现精神异常,其丈夫于2011年1月20日带其去精神病医院就诊。在就诊时,黄女士病情出现反常,丈夫极力控制,发病的黄女士因用力过猛挣断了自己的手臂。当天,黄女士被送至郑州市某医院骨科治疗。当医护人员正在查房的时间,黄女士在抢救室里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楼跳下摔伤,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和其他部位多出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医院方对该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索赔不置可否。无奈黄女士及家人把郑州市某医院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黄女士摔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175192.24元。

  郑州市某医院辩称,原告黄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与医院无关,其各项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该病人是从精神病院转入我院的,病历显示黄女士与丈夫打架受伤转入我院。我院在接到该病人时,在沟通单、告知书上明确告知家属24小时陪护,在沟通单与告知书上有黄女士丈夫和女儿签字。并且事情发生时,黄女士的女儿当时就在现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女士在被告郑州市某医院处治疗时,自己从病房跳下,造成二级伤残,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医院在接诊精神异常的特殊病人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黄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法庭查明,黄女士因摔伤致残需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共计676 932.64。法院遂判决郑州市某医院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的10%即67 693.26元;另赔偿黄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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