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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老人因忍受不了养子恶习 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17-4-26 15:00:33>跟律师谈谈<

都说“养儿防老”,但郑州年近花甲的赵先生,却因忍受不了养子的恶习,不得不向法院诉请解除收养关系。昨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赵老汉与儿子赵致远(化名)的收养关系。

1990年10月,家住惠济区的赵先生在医院门口捡到了一名男婴,等了一上午没人来领,于是他就将孩子抱回家,登记在自己户口簿上,关系为“子”,取名赵致远。

由于赵致远从小体弱多病,赵先生的妻子对这个养子很是疼爱,但赵致远的性格却并未如名字中所期许的那样上进,学习成绩一般,高中期间便辍学了。随着养母的离世,养父子之间的关系日渐紧张。

赵致远屡次向养父要钱遭拒后,矛盾爆发。2015年1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自愿解除收养父子关系。然而,随着村子房屋拆迁赔付等,养父子再度起争执,经过村委会的调解,双方的矛盾并未缓和。2017年年初,赵先生来到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从此双方再无瓜葛。

“父子关系”可以靠法律解除吗?审理此案的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法庭庭长张海燕介绍,《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赵先生的诉求可以立案受理。由于赵先生在《收养法》之前收养了赵致远,并未办理手续,但经过法院走访了解到,亲友公认原告与被告系养父子关系,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所以可按照收养关系对待。

法庭上,养父子双方均表示关系恶化,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解除赵先生与赵致远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除,那么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呢?张海燕介绍,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直系血亲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人为地予以解除。亲生父子间“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免除他们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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