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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幼儿园里的小孩,学校没有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年龄较大,该学生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学校对学生的自杀行为没有过错的,学校所承担的责任较小;如果该学生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学校一般无责。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也可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慰问金。《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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