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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致死判赔27万赔偿金 岳母和女婿为钱翻

时间:2013-12-25 13:38:42>跟律师谈谈<

   案情:

    一起交通事故,令一个60岁的老人失去了女儿、一名20多岁的青年失去了妻子;一笔27万元的赔偿金,又因在分配的问题上各不相让,引起了岳母与女婿的一场纷争。11月9日,双方来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领钱时,让执行法官为难。由于一时无法调和双方,法院只好暂时不发这笔钱。

  事件:

  因车祸获赔27万元

  现年27岁的姜XX家住南宁市,是某厂职工。2008年4月,姜XX与来自柳州的赵XX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夫妻本想于当年12月份回柳州举行婚礼,不料一起交通事故无情地夺走了赵XX的生命。

  去年12月23日,赵XX骑电动车经过南宁市五一路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她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今年1月14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货车司机阿华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货车挂靠在南宁市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庞某,阿华是庞某雇请的司机。该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赵XX的父亲早些年已过世,母亲柳XX今年60岁。柳XX与女婿姜XX作为原告,联名一同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货车车主、司机、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5万多元。

  2009年7月20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名被告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共计27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赔偿赵XX死亡赔偿金11万元,其余的13.4万元死亡赔偿金由车主庞某赔偿;由庞某赔偿柳XX抚养费1.37万元;丧葬费、交通费等由庞某赔偿给姜XX和柳XX;对于庞某赔偿的部分,挂靠公司及司机阿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执:

  谁该拿多一些

  判决生效后,柳XX与姜XX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庞某的货车。今年10月27日,保险公司等几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把27万元赔偿款打入了法院的账户。

  由于在起诉时,柳XX与女婿姜XX没有请求如何分割,所以对于这笔27万元的赔偿款,在判决书里面约定好的只有抚养费这一项。

  岳母与女婿在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上发生了纷争。一方认为,死者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伤痛;另一方则认为,自己失去了妻子,应该多拿一些。

  11月9日上午,柳XX带着七八个人来到江南区法院,姜XX也叫上哥哥及朋友一起来了,双方要求执行法官分发这笔赔偿款。柳XX说,她养育女儿多年,按理应拿17万元;姜XX则说,他是赵XX的丈夫,应当六四分成,他拿六成,岳母拿四成。

  法官只好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想法找到一个平衡点解决双方的争执。法官告诉姜XX,从考虑老人的感受角度出发,应该多让一步。对于老人这边,法官则对柳XX说:“多分一点给女婿,毕竟他与你女儿夫妻一场。”

  经法官这么一说,双方似乎都退了一步:柳XX这边说,可以多加1万元给女婿;姜XX则说,最多五五分。

  见女婿这么说,柳XX又称,如果“加1万”还不行,她只好另外起诉,连女儿的其他财产一起算。最后,由于双方态度坚决,没有调和余地,双方决定另行起诉分割这笔赔偿款。

  法官:

  依法应该五五分

  那么,按法律规定又应该如何分配这笔赔偿款?10月10日,记者为此采访了审理这起交通赔偿案的欧XX庭长。

  欧XX说,姜XX和赵XX登记后,和赵XX具有法定的。对于赵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赵XX丧父,赵XX与姜无子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姜XX与赵XX的母亲柳XX都有权获得赵XX人身损害赔偿款的一半。

  另外,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而作出的赔偿,实质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在“继承人”之间加以合理分配。赵XX的死亡给母亲和丈夫两人均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应在两原告之间平均分割。

  对于这起案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柳XX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原先由谁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外,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各拿一半,没必要再争。当然,从我国的传统美德来说,作为女婿这方应考虑礼让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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