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日,汝城县法院审理朱某与何某人身权纠纷案,当庭判决何某赔偿朱某损失3104.7元。
2015年5月,朱某与何某女儿谈恋爱,朱某按照农村习俗给何某女儿彩礼。2016年下半年,双方解除婚约。就返还彩礼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26日,朱某及其父亲一起到何家商量要求退还彩礼,因双方发生口角,何某将朱某打伤,朱某受伤后在汝城县人民医院住院18天。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致朱某受伤,何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朱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何某承担其中60%的责任;朱某承担其中40%责任。朱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174.5元。何某应赔偿朱某损失4904.7元,扣除何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元,何某还应赔偿朱某3104.7元;朱某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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