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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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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23543wewr
[陕西西安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2-25 11:18:02

网购的手机,我检查包装发现没有破损,没有验货就签收了。回到寝室以后打开发现是空的,细看之下才发现外包装被人划了一道口子,外面是用透明胶带粘好的所以才看不出来。这事该怎么办?求助啊求助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尽快与快递公司和商家联系,或者立即报警!在网购活动中,商品所有权自消费者签收货物后发生转移,至此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包装盒里没有实物你可以找快递公司协商,或者直接找店家,他们都有义务配合处理,如果商品涉及金额较大,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购物中涉及的合同关系有:一是网商与店家(出卖人)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如同常见的大超市与具体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店家(出卖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购物合同亦称买卖合同关系;三是店家(出卖人)与快递企业以寄递方式送达商品的合同关系;四是网商、店家、快递企业、消费者四方与支付平台间达成的支付合同。需强调的是:首先,商品的货价和快递服务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完全不同,不可把商品的打折与快递服务费混为一谈,更不能把商品的打折转嫁到快递企业头上。其二,支付平台也应明确依照法定权益提供结算服务,也就是说收到消费者支付商品的货款要如数按约定时限结算给店家,收到店家作为寄件人支付的快递服务费则应依照约定如数按时结算给快递企业。其三,在网购活动中,依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承担的是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过程,在收件人签收前,商品及快件的所有权归店家,快递企业只有根据快件外包装上的名址递送的责任,对快件内件则没有任何处置权。其四,在购物活动中对商品进行必要的验视是消费者天经地义的合理要求,对所销售品提供适当的直观验视,是任何销售商必须提供的服务。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品实物进行“先验视,还是先签收”是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其五,店家(出卖人)应当提供委托快递商向消费者提供验视服务并向快递商支付因验视消耗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相应的服务费用。其六,消费者在网上与店家(出卖人)签订购物合同时,若需要验视,应当向店家主张自身的合理权益,并明确作为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合同中。其七,对快递商而言,代表店家(出卖人)为消费者提供验视服务,也应有店家的明确授权并得到合理的服务费用,作为报酬。经验视后,消费者需要将所购商品退给店家,则应由店家或消费者再另付快递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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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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