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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变卖法院查封物还出口威胁 被判拘役二个月

时间:2017-6-8 14:56:49>跟律师谈谈<

被告人沈某某是明溪县一家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明溪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明溪法院立案受理,并向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最高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要求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0月10日,明溪法院依法查封公司内的70头生猪。10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明知生猪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的生猪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该款项分配给他人,导致案件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据悉,在法院前去查封生猪的时候,被告人沈某某的态度十分恶劣,更扬言法院要是敢查封她第二天就把猪给卖了。这怎么行!!小编只想说一句:

这不,敢卖查封物,藐视法律,等着她的可就是法律的惩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神圣不可以侵犯!试想一下,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权威和力量,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一个无序且混乱的状态,那是多么的可怕!我们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拥护法律,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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