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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一学生捅伤同学并致其死亡 被判死刑缓刑二年

时间:2017-6-20 8:34:24>跟律师谈谈<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9日上午10时56分,舟山定海区公安分局接到110报警称:白泉高中一名男同学被同班一名男同学用刀捅伤,已被送往医院。

接警后白泉警察署立即赶赴现场,当场将嫌疑人方某(男,18岁)现场控制,同时被捅伤者张某(男,17岁,两人系同班同学)被120送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本月,该案判决如下:

(敏感信息以“□”替代)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9刑初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方□□和被害人张□□分入白泉高级中学高二(7)班就读。方□□因暗恋一同班女生,遂对张□□时常找该女生感到不满,期间曾用甩棍打过张□□。

2016年11月,方□□觉得之前教训效果不大就决定用刀捅张□□实施报复。11月8日下午放学后,方□□回家拿了一把短刀并于次日早上携刀返校。

11月9日上午10时50分许,第四节课后,方□□在教学楼三楼高三(7)班教室内又看到张□□与该女生聊天,就将刀拔出刀鞘,从教室后门行至前门右手持刀冲进教室连续捅刺张□□数十刀,致使张□□流血倒地。随后方□□被师生制止并带至一楼教师办公室。之后方□□乘人不备跑到寝室楼四楼欲跳楼,被师生劝下后移交警方。张□□被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案发后,方□□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刀、刀鞘、血衣等物证;户籍证明、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病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方□□的供述和辩解;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方□□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方□□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从起因、作案环境、全阶段行为来看,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刚满18周岁,有认罪悔罪表现,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主观恶性不属于极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方□□和被害人张□□(男,殁年17岁)分入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高级中学高二(7)班同桌就读。不久,方□□因暗恋同班女生,对张□□经常找该女生感到不满。

12月底,方□□在与该女生QQ聊天时,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该女生表示大家都是好朋友。之后方□□提出要一人独坐,经班主任同意,方□□一人搬到最后排座位学习。

2016年3月,方□□见张□□仍经常去找该女生聊天就产生了教训张□□的念头,一天放学后,方□□用在网上购买的甩棍殴打了张□□,之后张□□同意不再找该女生。

同年9月,方□□和张□□均升上高三,在白泉高级中学高三部学习。11月初,方□□见张□□又开始经常找该女生聊天,认为之前用甩棍教训的效果不大,产生了用刀捅张□□的念头。

11月8日下午放学后,方□□回家拿了一把早前购买的短刀于次日早上携刀返校,并将刀藏匿于高三(7)班教室自己的课桌内。

9日上午10时50分许,第四节下课课间休息时,方□□看到张□□又来到该女生课桌旁,就从自己课桌内取出短刀拔出刀鞘后夹在一本数学书中,从教室后门出去通过走廊行至前门附近,拿出刀冲到张□□身旁,用刀连续捅刺张□□身体三十余刀,致使张□□因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随后,方□□被闻讯赶来的师生制止并带至一楼政教处办公室。方□□乘人不备跑到教学楼北面的寝室楼四楼欲跳楼,后被校长等人劝下,移交给接到报警后赶至学校的警察。案发次日,方□□亲属赔偿张□□亲属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异议,经查,案发前几天,方□□就在笔记本上写下了“敌方在行动 时刻准备着 如果失败你就准备好死吧!一切都不能再来”的文字。

案发前一天,住校的方□□特意回家取来了作案工具短刀。作案时现场数名证人听见方□□喊“我就是要他死”之类的话。方□□供述其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要用刀捅张□□。

上述证据能证实方□□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当张□□已经流血倒地,方□□仍没有停止捅刺行为,最初赶来劝阻的几名同学无法将刀从方□□手中夺下,张□□老师赶到后才夺下了刀,其手部也因此受伤。

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后项部、胸部、肩背部、腰背部、左右臂、左右大腿等处共计有38处创口,大部分创口深达肌层或贯通胸壁,张□□系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方□□供述其一直用刀不停地疯狂朝对方身上捅。

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方□□客观上对自己的行凶行为毫无节制。故方□□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予以严惩。

鉴于方□□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对方□□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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