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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闹事砸车 警方制服并带走

时间:2014-4-12 11:20:35>跟律师谈谈<

     11日中午12时许,天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天河路与天河东路交会处有人打砸店铺玻璃和物品。接报后,天河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在线律师民警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正持斧头打砸路边停放的车辆。民警迅速将其制服并带回调查。

警方初步查明,在线律师事发地点位于天河路与天河东路交会处,该男子的打砸行为造成一家银行和一家商场的大门玻璃损坏,在线律师商场内部分商品及停放在上址路边的约10台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砸损。过程中,一名店铺保安腿部受皮外伤,经治疗无大碍。经审查,嫌疑男子自称尤某(33,江苏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言语混乱,精神亢奋,不断声称有人要谋害他。目前警方正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并将对该嫌疑男子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受损车辆请前往天河南派出所报警中午1220分许,在线律师男子行至天河南二路的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对面的马路时,警方赶到现场,很快将该男子包围并制服。有警方人士表示,由于该男子手持利斧,属于极度危险的人物,他呼吁广大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尽快报警,千万不要贸然上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于被中年男子砸伤的车辆,他建议受害人前往天河南派出所报警,警方将集中处理。

在线律师分析:对于尤某这种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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