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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16岁少年以买烟为由伙同抢劫致人死亡 获刑8年

时间:2017-7-9 10:39:08>跟律师谈谈<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罪案件。

据悉,200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郑某伙同李某春、王某毅(均已判刑)共谋抢劫后,当晚10时许来到渠县**镇**乡**村三社田某国开的小卖部,见门已关,但窗户还未关,李某春、王某毅以买烟为由想要田某国开门,但田某国未将大门打开,而是从窗户将烟递给李某春。李、王二人便走到一旁和郑某商量怎样让田某国开门,后以到店内买啤酒为由,骗田某国将门打开,进屋后,李某春、王某毅便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水果刀拿出来威胁田某国,田某国见此情况便往后退,当其退到墙边准备反抗时,李某春、王某毅便上前将其手抓住,李某春用砍刀砍了田某国背部两刀,将其按倒在地,田某国正想起身去拿“东西”时,李某春、王某毅就叫站在门口的郑某帮忙,郑某被吓住了没有动手,李某春叫郑某在屋内找绳子来捆绑田某国,郑某在屋内未找到绳子,这时李某春就叫王某毅把水果刀给自己,李某春用水果刀捅了田某国两刀后三人逃逸现场。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田某国因右侧胸腔被尖刀刺穿导致右肺裂伤死亡。

案发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到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田某国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费用5.6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系入户抢劫,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进入的被害人的小卖部并非其生活的与外界相隔离的住所,不应认定为“户”,故不予认定其系入户抢劫。被告人郑某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在伙同他人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应属从犯,同时被告人郑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5.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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