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专稿:市民任先生人在温州,贴身携带的银行卡却在广西南宁被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16笔,共计3.8万元。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现金以及相关的手续费。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发卡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款项安全义务,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万余元。
开庭审理中,银行认为,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而且,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交易记录也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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