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所长因没有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周某,61岁,中共党员,2011年4月起任某管理所所长(正处级)。
经查实,周某在填报个人事项报告时,存在少报子女持有基金情况、少报配偶和子女房产情况的问题。
办案人员说,周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违反了《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调查期间,周某对违纪问题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改正态度诚恳,自我检讨深刻,问题整改及时,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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