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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男子1000元卖了车 没想到后来还得倒赔5万

时间:2017-7-22 15:39:40>跟律师谈谈<

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其车辆状况难以保证,会给道路安全构成威胁,驾驶报废车上路还有可能因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吊销驾照。

若报废车出了事故,承担责任的仅仅是驾驶员?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报废车上路出了事故,转让报废车的一方也要担责。

事发:原车主转卖报废车 新车主上路出事故

去年5月,张某驾驶小货车在德化雷峰镇焦溪村路段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且该车为报废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德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该报废车的车主李某也作为被告一并被起诉。

当李某接到法院通知时,理直气壮地拍着胸脯回答:“我已经和张某签协议了,其发生事故均与我无关,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原来在3年前,张某和朋友到晋江做客时,发现李某停在院中的一辆货车,便提出自己愿意出1000元购买。李某说该车已经报废一年多了,且停在院中很是占位置,愿意转卖。

李某为了贪图利益便满口答应,并要求张某和他签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李某将该车转卖给张某,并于转卖之日起该车辆发生的事故均与自己无关。张某立即同意李某的要求,并一再保证自己只是在自家农村的山上拉一些杂货,交警不会去山里查的。

一审:原车主赔五万元 新车主赔了七万多

在今年1月的庭审过程中,法官见李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便悉心地给李某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因此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主观上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

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责任后,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主动提出赔偿原告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和原告林某协商调解方案。

最终,原告与被告李某达成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同意不就本事故再向被告李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被告李某也于在庭审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林某五万元。

而张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他赔偿林某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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