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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警察刑讯逼供案审判获刑

时间:2014-5-16 17:19:00>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自新华网获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长寿区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11年7月28日,重庆大业混凝土集团董事长吕剑带着一个大行李箱,向警方投案自首。长寿区公安局以吕某涉嫌犯罪对其立案侦查。苟洪波负责审讯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郑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吕某口供3天之后,吕剑在审讯室内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吕剑的双侧臂丛神经损伤,经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但波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当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波系自首;郑小林犯罪情节轻微。对三名被告人可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苟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讯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参照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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