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男子“盗”走自己卡里的72万 构成盗窃罪吗?

男子“盗”走自己卡里的72万 构成盗窃罪吗?

时间:2014-5-17 11:47:26>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从腾讯大浙网上获悉:昨天上午,一起涉嫌盗窃罪的刑事案,在杭州萧山法院公开审理。与普通盗窃案不同的是,被检察官指控的丁某,“盗窃”的是他自己银行卡上的钱,总共70多万元。

为争取贷款找人做“假流水”

1981年出生的丁某,来自山东省梁山县,小学文化,2006年之前一直在外打工,之后在济南从事服装批发,去年年初又在浙江绍兴注册了一家公司从事服装加工。

由于资金链紧张,丁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做资金生意的萧山人朱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律师是丁某的辩护律师,他说,其实,这个“资金生意”就是放高利贷,而所谓的熟人,是拖欠丁某货款的章某。在丁某与朱某认识前,章某等人已拖欠丁某货款90多万元,才导致丁某资金链出现问题的。

丁某找朱某,就是为了做“假流水”,让银行以为自己生意兴旺,能拿到更多贷款缓解资金困难。

根据丁某的说法,尽管他已经把身份证、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朱某,但对方还是不放心,并让他打了一张借款50万元的欠条。欠条只有一张,在朱某手里,目的是为了防止丁某将银行卡里的钱取走。

取走自己账户里的72万巨款被抓

从2013年10月12日开始,朱某做“假流水”:通过控制的四五个账户,陆续以货款或材料款的名义向丁某的银行卡里打钱,基本为头一天网上转账,第二天又现金取出,不段循环往复,直到11月3日。

11月4日上午,朱某准备将前一天打进丁某账户的71万元取出时,惊讶地发现丁某的账户竟然被注销了,总共72.89万元都在山东被人取走。

发现账户被注销之后,他马上电话联系丁某。一开始丁某没接电话,后来又回电话说钱是他拿走的,自己对不起朱某。感觉被骗的朱某报了警。

丁某也承认自己通过挂失并补办身份证和银行卡的方式,把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取走了。

但丁某说,在找朱某做“假流水”时,一开始商量给朱某2万元好处费,后来增加到3万,“流水”做到六七百万时,朱某又要求把好处费增加到6万,最后双方谈妥好处费为5.5万。他觉得朱某是在趁人之危,才把卡里的钱取走。况且,自己出具的50万元欠条也还在朱某手里。他在不知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还了朱某20万元,剩下的50万就等从朱某手里拿回欠条后再归还。

不过,事情的发展已不是丁某所能控制的了,丁某被关进济南看守所,随后萧山警方赶到济南将丁某带回。

是盗窃犯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

在昨天的法庭上,检察官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是丁某明知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是自己的,在别人未知情的前提下将钱取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就比如你饿了,看到别人手里有面包,你未经同意就拿来自己吃,这肯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检察官打了个比方。

“我根本没有想到去偷钱,也没想到自己是在犯罪。”法庭上,丁某情绪显得有些激动,双方之间只是经济纠纷,被指控盗窃的罪名对他来说是一种耻辱。

丁某的辩护律师说,丁某取钱后与朱某一直保持联系,而且在不知道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还了20万元,事后让家人还清了全部款项,朱某对此表示谅解,而且不要求任何机关追究丁某任何责任。因此,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丁某是无罪的。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丁某盗窃罪名成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盗窃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丁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认为,丁某构成盗窃罪成立,至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只能起到争取在量刑上有帮助,并不影响定罪。这是因为丁某对法律知道的缺乏所造成的,希望企业主多学习法律知识,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上云法律网免费咨询。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男子“盗”走自己卡里”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