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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身着制服开罚单 未示证件亦不属行政违法

时间:2014-5-22 9:29:38>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知:张某驾驶电动车通过闹市区一路口闯红灯被交警当场处以50元罚款,张某认为交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1日,张某骑电动车行驶时因闯红灯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在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除了证件,制式服装等也是体现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且更为显著。在繁华的闹事路口、交通岗亭下,执法民警身着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张某应当具有这一基本判断常识。是否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执法程序未损害张某任何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人民警察出示证件是表明执法身份的一种方式,但非唯一的方式,制式服装等警用标志也足以标明执法者身份,因此未出示证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可以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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