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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开大奔途径高架被花盆砸中 市政赔11万

时间:2017-8-9 11:25:58>跟律师谈谈<

张女士新买了一辆奔驰车,平时开在路上就怕磕着碰着。可没承想,防得了地面的危险,却防不住空中。张女士一次开车行驶在某高架桥下时,竟然被花盆砸中车顶。张女士将管理方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和某园林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7年5月的一天,张女士驾驶着奔驰车,行驶到南京某高架桥下时,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感觉有一重物砸在了车顶上。张女士下车一瞧,奔驰车顶已经严重变形,天窗被砸成碎片,中间还夹杂着花盆碎片、泥土和少量的绿植。张女士抬头望去,原来是悬挂在高架边上的花盆“惹的祸”。

办理完修车手续后,张女士将花盆设施的管理方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和某园林公司诉至雨花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500元、维修期间车辆租赁费30000元,合计各项费用111684元。张女士表示,她的爱车被砸坏,管理方应当赔偿损失。车辆修理需要时间,在此期间她仍然需要用车,所以临时承租了一辆宝马共计20天,这项费用也应由管理方承担。

被告方市政养护管理所认为,事故确实发生过,不过花盆坠落是有人撞击造成的,而且涉案路段花盆设施已交由某园林公司管理,理应由园林公司赔偿。

园林公司则认为,花盆设施是由他们养护和管理,也愿意赔偿。但是租车费属于张女士个人行为,而且她出示的是收据,这笔钱还有拖车费都不能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该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管理,其应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虽然该市政养护管理所和园林公司有合同约定,涉案路段交由后者进行管理,但是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出了事了,仍应由该市政养护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赔偿费用,车辆修理费共计81184元双方没有异议。对于拖车费,车辆当时已经损毁,张女士已经无法将车自行开走,所以该费用符合客观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赔偿300元。至于租车费,虽然张女士未能提供正式发票,但提供了租车的合同及收据。车辆是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所以张女士租赁宝马车替代自己的奔驰车,该标准并未超出原车辆的标准,车辆修理的期限也远远超出了租赁的期限,所以,张女士要求赔偿租车费30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南京雨花台法院作出判决,某区市政管理所赔偿张女士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300元、车辆租赁费30000元,合计111484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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