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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识女性斥资“包养” “大款”实为“阿诈里”

时间:2017-8-10 15:59:35>跟律师谈谈<

王某,上世纪70年代中期出生,属无业人员。2016年5月9日,其冒名侯某以恋爱为名与毕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次日其便将毕某约至本市闵行区仲盛广场见面。

期间,王某通过伪造转账凭条的方式制造已向毕某转账6.5万元的假象,骗取毕某的信任。嗣后,又以急需5万元的现金为由,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骗取毕某6.5万元。

同年同月22日,王某再次冒名“侯某”,以包养为诱搭识陈某,同样通过伪造转账凭条的方式制造已向陈某转账9万余元的假象,获取陈某的信任。随后其以急需用钱为由,从陈某处骗得4800元。

当日,王某还通过陈某认识马某,又以上述手法从马某处骗得1万元。同年6月2日,王某以包养为名约见黄某,同样采用伪造转账回执的方式制造已向黄某转款6.8万元的假象,获取黄某的信任,从黄某处骗得2.1万元。

2016年6月17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否认对毕某、陈某、马某、黄某实施诈骗。

庭审中,王某否认骗取四名女性钱款,并表示其变造转款凭证的目的只为取得被害人好感,且实际并未骗取对方钱款。其辩护人则以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请求宣告王某无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女性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关于其变造转款凭证只为骗取被害人好感,实际并未骗取对方钱款之辩解及辩护人请求对王某宣告无罪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综合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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