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和易某(已判刑)将一同吃完夜宵的湘潭市汽车东站某KTV服务员张某和何某送回单位。该KTV负责人李某见张某、何某已经酒醉就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搀扶她们回房间休息,但是张某、何某在KTV走廊发酒疯,李某就去扶已经醉倒在地的张某。被告人赵某见状冲李某喊道:“不要你管。”李某回复道:“她是我的员工,扶她去休息是应该的”,被告人赵某遂觉得自己丢了面子,便冲上前抓住李某的前胸衣服,并掐住其脖子进行殴打,被告人赵某的同伙易某也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
该KTV另一负责人唐某见状便上前劝架,被告人赵某拿出一把黑色跳刀对唐某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五六下,随即又对李某背部和腹部连捅几下。被告人赵某见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就喊易某快跑,随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4月17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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