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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主动放弃被抚养权

时间:2012-10-13 9:15:17>跟律师谈谈<

【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隋某(男)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3年3月生育一女隋某某,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4月李某离开父女两人去外地,与隋某分居生活。李某离家后,女儿隋某某即到外面打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属的接济照顾维持生活。2009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男方隋某表示同意离婚,其女儿隋某某表示要自己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因此,李某和隋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要求法院同时判决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审判】 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隋某均应依法承担对其女儿的法定抚养义务。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主动放弃被抚养权,父母可否不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无权协议放弃该义务。《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第l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隋某某虽已满十六周岁,但并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放弃被抚养权这种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为,超出了她所能处理的能力,不应由其自主决定,虽然法院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是可以允许他们随意放弃法定明被抚养权,尽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同意了,但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其同意无效。因此,法院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角度出发,判决李某、隋某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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